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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点击量:582
本文摘要:6月2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牵头公布关于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6月2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牵头公布关于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意见拒绝,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是指划界并恪守资源消耗下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维护红线,增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版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一是原作资源消耗下限。
合理原作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行管控,增强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 二是恪守环境质量底线。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显然,综合考虑到环境质量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污染防治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与地方限期合格规划充份交会,分阶段、分区域设置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增强区域、行业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防范脑溢血环境事件。环境质量合格地区要努力实现环境质量向更高水平迈向,不合格地区要尽早制订合格规划,构建环境质量合格。 三是划界生态维护红线。根据修养水源、维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持大自然本底、确保生态系统原始和稳定性等拒绝,顾及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划界并恪守生态维护红线。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薄弱区等区域划界生态维护红线,实施严苛维护,保证生态功能不减少、面积不增加、性质不转变;科学划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苛自然生态空间征伐(占到)用管理,有效地遏止生态系统发育的趋势。 【意见全文】 关于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缓前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恪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有关拒绝,指导红线划界工作,推展创建红线管控制度,减缓建设生态文明,明确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拒绝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拒绝 专责考虑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竣工小康社会目标的必须,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建构红线管控体系,完善红线管控制度,确保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性,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建构人与自然人与自然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严苛管控、确保发展。竖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原作并恪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并与空间研发维护管理相衔接,实施最严苛的管控和保护措施。
推展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腾出适当的发展空间。 ——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红线管控有所不同类型和要素特征,制订科学合理的红线管控政策措施。
融合有所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现状和主体功能定位等因素,明确提出差别化、针对性强劲的管控拒绝。 ——部门协商、上下同步。有关主管部门在红线管控目标设置、政策制订、制度建设等方面,要强化与涉及部门的交流协商,作好与有关法规标准、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的交会。具体部门和地方责任,上下同步、构成合力。
——扎根当前、着眼将来。把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性强劲的要素优先划入红线管控,尽早遏止资源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趋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长远目标,落后研究其他涉及红线管控要素,主动划入管控范围。
二、管控内涵及指标设置 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是指划界并恪守资源消耗下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维护红线,增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指标约束,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版在红线管控范围以内。 (一)原作资源消耗下限。
合理原作全国及各地区资源消耗“天花板”,对能源、水、土地等战略性资源消耗总量实行管控,增强资源消耗总量管控与消耗强度管理的协同。 1.能源消耗。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布局、资源禀赋、环境容量、总量排放量和环境质量提高拒绝等因素,确认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大气污染管理重点地区及城市,要具体煤炭占到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保护环境掌控等指标拒绝。 2.水资源消耗。
依据水资源禀赋、生态用水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必须等因素,确认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相当严重缺水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要严苛原作地下水开采总量指标。 3.土地资源消耗。
依据粮食和生态安全性、主体功能定位、研发强度、城乡人口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等因素,划界永久基本农田,严苛实行永久维护,对追加建设用地闲置耕地规模实施总量掌控,实施耕地占补均衡,保证耕地数量不上升、质量不减少。用地供需矛盾尤其引人注目地区,要严苛原作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 (二)恪守环境质量底线。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显然,综合考虑到环境质量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污染防治和管理技术等因素,与地方限期合格规划充份交会,分阶段、分区域设置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增强区域、行业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防范脑溢血环境事件。环境质量合格地区要努力实现环境质量向更高水平迈向,不合格地区要尽早制订合格规划,构建环境质量合格。
1.大气环境质量。以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主要目标,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衔接,地区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高于现状,向更佳改变。
2.水环境质量。以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苛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相衔接,各地区、各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不高于现状,向更佳改变。
3.土壤环境质量。以农用地土壤镉(Cd)、汞(Hg)、砷(As)、铅(Pb)、铬(Cr)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含量为主要指标,设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底线指标,与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相衔接,各地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不高于现状,向更佳改变。
条件成熟地区,不应将城市、工矿等污染地块环境质量划入底线管理。 (三)划界生态维护红线。根据修养水源、维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维持大自然本底、确保生态系统原始和稳定性等拒绝,顾及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划界并恪守生态维护红线。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薄弱区等区域划界生态维护红线,实施严苛维护,保证生态功能不减少、面积不增加、性质不转变;科学划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苛自然生态空间征伐(占到)用管理,有效地遏止生态系统发育的趋势。
三、管控制度 减缓创建反映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拒绝的政策机制,构成源头防范、过程严管、责任追究责任的红线管控制度体系。 (一)创建红线管控目标确认及分解成实施机制。根据部门职责 和地方实际,国务院主管部门要会同涉及部门和地方,在摸清全国资源环境生态现状的基础上,分别确认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目标、分解成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确认后应以不得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展开调整的,要按程序审批。 (二)完备与红线管控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制度。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把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拒绝划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涉及专项规划,希望地方实施严于国家拒绝的红线管控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污水处理许可、节约能源评估审查、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论证和水源许可等制度完备和实行过程中,增强细化红线管控拒绝。 (三)强化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行监管。
强化环评、污水处理许可、能评、用地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入河(湖、海)排污口设置、水资源论证和水源许可等后评估和监督检查,增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安部门力度。增强规划实行期中、期末评估和环境影响追踪评价,严苛实施红线管控拒绝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
创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实施情况日常巡查、现场核查等制度,增强红线管控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土地和环保专员公署、最严苛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资源专员公署等考核监督中,增强红线管控拒绝。 (四)强化统计资料监测能力建设。减缓前进资源消耗、环境质量、生态维护红线管控的统计资料监测核算制度建设,保证国家与地方核算方法、标准、点位等交会统一,提升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一致性,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
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卫星遥测与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创建红线监测网络体系,覆盖面积管控重点领域。研究创建红线管控第三方评估机制。
(五)创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中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因素,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失灵区域,研究明确提出具备针对性的限制性措施。
完备能源消耗晴雨表公布等制度。红线管控事项牵涉到多个地区的,涉及地区要创建区域、流域红线管控预警和联动机制。
(六)创建红线管控责任制。将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划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的最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突破红线管控拒绝并导致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毁坏的,按照情节长短,从决策、实行、监管等环节追究责任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的组织实行 (一)强化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会同涉及部门研究制订明确要素的红线管控实施方案,具体红线管控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制度机制等,强化对各地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根本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方有关部门要严苛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工,创建协商机制,贯彻将红线管控拒绝落到实处。
(二)具体部门工作重点。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负责管理管控能源消耗下限,划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负责管理管控土地资源消耗下限、划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生态空间征伐(占到)用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联合负责管理管控环境质量底线,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薄弱区等区域划界生态维护红线;水利部门联合负责管理管控水资源消耗下限;海洋部门负责管理划界海洋生态红线。
其他涉及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参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方面的政策制订、制度设计、监督管理、考核问责、信息公开发表等工作。 (三)希望公众参予。
各部门、各地区要及时精确公布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有关信息,有效地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完善公众检举、听证会和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大力起到,构成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较好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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